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领导班子、下属企业经营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维护学校产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资产公司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结合资产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
第三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要始终坚持教育、监督并重,制度保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执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各级经营班子。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资产公司及各级经营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企业经营班子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本级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其正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职能部门(中心)的正职对本部门(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中心)副职和本人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中心)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资产公司和下属企业经营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应当召开专题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三)强化权利制约和监督,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全体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资产公司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集体讨论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规章制度;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经营班子和经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各级经理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切实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产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考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八条 成立资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下属企业经营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方式可以是专门考核,也可以与经营班子和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方法包括:听取经营班子和领导人员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无记名测评,查阅有关资料和会议记录以及组织填写有关检查报表;
第十条 对经营班子及领导人员的责任考核评定分为好、较好、差3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责任考核等次为差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评优评先或提拔任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经营班子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领导责任,应当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直接管辖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二)对学校、资产公司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经理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上报学校或资产公司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主持研究的领导人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加研究的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对决定的问题提出正确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造假的。
第十六条 经营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如实报告的;
(二)主动查处,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种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