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资产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条 资产公司实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性质,在相应会议上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章 集体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党员发展、党内奖惩等党的建设事项;
(二)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事项;
(三)学校产业制度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制度建设事项;
(四)职工薪酬分配、考核奖励等事项;
(五)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
(六)资产处置。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
(一)年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
(二)人员的聘用、行政奖惩、职务任免等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包括产业系统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经营方向调整等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年度经营预算以外的开支,或者金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等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前,应预先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权限,按规定的程序,经资产公司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后执行或者报批。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年度财务收支信息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二条 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资产公司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年终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资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动用公司资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