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2018-05-24 】【选择字号:

资产公司党委发〔2018〕18号

各党支部,所属各企业: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5月18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中共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           2018年5月28日印发 

附件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及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资产公司党委议事决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兰州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规定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公司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公司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资产公司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确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公司按照《兰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决策和管理。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资产公司党委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决定有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中把好政治关。
    (三) 听取公司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 审定公司党的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公司党委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五) 研究决定公司党支部设置方案、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
    (六) 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党员表彰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推荐、任免事项,研究决定涉及干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的相关事项。
    (八)研究决定公司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九)研究决定公司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 党委研究是企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研究企业战略规划、经营方向、体制机制、关停并转等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公司工会等群团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需要由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资产公司党委委员为会议成员,非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非公司党委委员的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企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七条 会议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一决和公司党委书记末位表态的原则,根据具体事项形成决定或表决。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与会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若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并出现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九条 会议召开时,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讨论意见和会议决策过程。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公司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未能出席公司党委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其决定。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职工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应明确责任领导及办结期限,确保落实。公司党委书记要抓好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公司党委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关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党员队伍建设和干部推荐、任免等工作,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涉及企业战略规划、经营方向、体制机制、关停并转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会前须向公司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讨论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或泄露。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申请复议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资产公司党委改变决定以前,必须坚决执行资产公司党委会议已做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资产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拒不执行资产公司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代替集体做出决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资产公司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